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5********,苗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6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正安县**乡**村**组老家其父亲的小卖部与他人饮了一杯白酒,之后在沙发上睡觉休息。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妻子廖某某打来电话说肚子痛要去湄潭检查,便无驾驶资格驾驶贵CR****号小型轿车,到市坪乡街上载上其弟弟黄某乙,继续驾车到湄潭县西河镇载上廖某某等人,从西河收费站进入道安高速公路往湄潭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8时58分,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驶出道安高速公路湄潭东收费站后,行驶至湄潭县湄江街道观音路高山路口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带黄某甲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8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90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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