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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家属院**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号**单元**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周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长风路**餐馆饮酒后,于当日20时57分许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H****小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义乌商贸城**公司对面路边停车处出发,沿长风路、金钗井路朝江津区几江街道**家属院行驶。当其行驶至江津区金钗井路口时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时段路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乙、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行驶线路图、辨认现场、提取、指认照片等笔录;

6.酒精呼吸测试和抽血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东方

检察官助理:王凤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家属院**单元**号,电话1993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八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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