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8********,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浙E0****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泗安镇塔上村十亩港自然村路段处,与行人程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逸,后被交警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黄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与程某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程某甲、王某甲、吴某某、程某乙、王某乙、唐某某、黄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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