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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21时,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桂L****6号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潘某某从那坡县凤凰城出发,沿镇玉街往幸福新城方向,再从幸福新城往那江屯方向行驶,当在行驶至幸福新城农业银行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桂L****8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59mg/100ml。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明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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