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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7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东莞市清溪镇三中牌坊往三中信号灯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清溪镇三中分院辅道施工路段时,车辆失控人车倒地,造成黄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黄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负责施工的广东京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1.10mg/100ml;被告人黄某甲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黄某丙、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36*******)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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