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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75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从中江县玉兴镇场镇方向沿S106线向中江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中江县S106线K261路段处,与行驶前方的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黄某甲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6mg/100ml。

另查明: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某乙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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