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哥哥黄某乙家喝酒后,于第二日10时许,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云县**乡加油站路段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被告人黄某甲至云县**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8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样登记表;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乔邦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2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68页,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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