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镇**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K2690+500M处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黄某甲带至昆明市富民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黄某乙、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旻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告知和征询意见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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