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乡**村委第**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饶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和黄某乙等人在分宜县**镇一早餐店吃早饭,期间其喝了二两白酒。饭后10时许,被告人驾驶赣K*****三轮摩托车由**集镇出发,打算回自己家中,当行驶至双林镇西边村委三叉路口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饶某某驾驶陕G*****小汽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被害人饶某某报警,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之后被交警带至双林中队接受调查。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4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饶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饶某某的谅解。同年11月6日,被告人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犯罪事实方面的书证;
2、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量刑情节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饶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7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