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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警情时发现,被告人黄某甲醉酒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从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马池内58号行驶至至**村**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5.7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未能如实供述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核查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等书证;

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监控视频、视频截图、执法记录视频等电子数据;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详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制作说明、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俊柱

检察官助理张艳虹

2020年8月17日

附: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02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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