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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村**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渝******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郭某某黄某乙从垫江县城区“农家三味”餐馆出发,沿人民路、桂西大道往垫江县城区水榭花都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桂西大道垫一中校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黄某甲被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从送检黄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

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黄某甲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95号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查获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怀国

检察官助理 刘  斐

                            202048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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