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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509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醉酒(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8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0Q****的小型轿车沿东莞市**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口隧道路段时,黄某甲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由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粤SM9****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2日,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事后,黄某甲已赔偿黄某乙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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