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92********,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1日02时,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桂N****8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从钦州市思源街左转进入钦州湾大道非机动车道(辅道)自南往北行驶,撞倒骑哈罗单车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非机动车道(辅道)自北往南逆向行驶的某某某,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钦州正大司鉴中心对被告人黄某甲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醉定性定量分析,黄某甲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7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车致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在钦南区**街**巷**号,保证人:陈某某,手机:1570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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