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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未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34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砀山县,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9时56分许, 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苏DJ****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经常州市青洋高架后沿常州市天宁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遇郭某某(男,2009年1月18日生)在该路口内西侧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被告人黄某甲所驾车辆前部撞击被害人郭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5毫克/100毫升。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现场照片等物证;

2.人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宁大队、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调取的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敏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候审于常州市天宁区朝阳三村91幢丙单元201室,联系电话:1391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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