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王村村道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等;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益斌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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