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琴,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3时29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L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沈某某高速东行2854KM路段(高速公路)时,车身右侧与由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赣C****号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L8****号车车头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导致粤BL8****号车车身又与赣C****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道路设施和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并当场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3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3000元获得谅解,同时支付了高速公路路某某损坏赔偿款1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道路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黄某乙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龙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59*******。

2. 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捌份、和解书一份、收据一份。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