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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持D型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搭乘妻子向某某到双峰县**镇**村的黄某乙家中玩,在黄某乙家喝了米酒后,了解到村里架设电线杆时未按照之前的约定架设自家责任田旁边,而是将电线杆拉线架设在自家的田里,黄某甲便驾驶摩托车穿过320国道,沿乡村公路骑行到自家田里查看,又骑行到村支书黄某丙家讨说法。因村支书不在家,黄某甲即报警,梓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因时间已晚,且村支书不在家,便对黄某甲说明第二天再处理,并提醒其喝了酒不要骑摩托车,黄某甲认为民警未处理好事情,便骑摩托车拦住民警不让离开,随后,交警赶到现场,经提取黄某甲血样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89****。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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