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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乡**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月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5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2013年7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2017年6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湘K-5NG68小型轿车,从涟源市城区“盛世康城”小区行驶至涟源宾馆停车场后,被正在执勤的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赶来的该局交警大队交警对黄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之后,交警送黄某甲进行了血样抽取,并将其血液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出气体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血样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胡志泽

2019215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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