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湘******蓝色丰田牌小车,沿邵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黄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3.16mg/100ml。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资料;2.查获经过说明;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血样采集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志登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6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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