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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2012年7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朋友吴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的“北京唰羊肉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约5两的牛栏山白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经四方坪、三一大道,沿三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开福区三一大道浏阳河桥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喝酒地点、执法现场、提取血样现场等照片;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证驾驶,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元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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