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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发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64号 

  被告人黄某甲发,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清明节过后,被告人黄某甲发开始在普宁市南径镇白石村榕树旁同案人“阿某某”(身份不明,在逃)开设的“牛牛”赌场帮工,该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牛牛”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黄某甲发在该赌场负责替“阿某某”坐庄、发牌、赔食,每次牟利香烟一包。至2020年5月24日16时某某被普宁市公安局南径派出所查获,被告人黄某甲发及参赌人员黄江辉(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参赌人员罗某某婵(行政处罚)于2020年5月26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证明;3.证人黄江辉、罗某某婵、黄某丙、黄某丁钦、黄某戊和;4.被告人黄某甲发的某某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卢万x

(院印)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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