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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受贿、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6********,汉族,大学学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住百色市**所宿舍**单元。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19年9月5日被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2月5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百色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决定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月29日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2月29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邱某甲10万元人民币

2011年,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广西百色**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生活区拆建回建及危房改造项目部分工程,由**公司百色分公司承建。**公司百色分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施工老板林某某。林某某在施工工程中向百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钢材,并拖欠**公司钢材款约180万元。2015年,**公司以拖欠钢材款为由起诉**公司。同年11月,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支付**公司钢材款。**公司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9月的一天中午,**公司百色分公司负责人邱某甲找到黄某甲,请求黄某甲帮忙疏通关系,帮助其胜诉,黄某甲同意。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邱某甲在黄某甲家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黄某甲10万元现金。次日,黄某甲从中拿出2万元到黄某乙办公室送给黄某乙,剩下8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林某某拖欠**公司钢材款负连带责任,判决对**公司有利。

2、收受许某甲8.5万元人民币

2015年3月,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许某甲与覃某某、黄某丙、何某某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不支持许某甲的诉讼请求。2015年,许某甲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主办。后许某甲找到黄某甲请求其帮忙,并承诺如能胜诉即给黄某甲好处费。2015年9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支持许某甲诉讼请求。为感谢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2015年7月至9月,许某甲在黄某甲家楼下先后3次送给黄某甲共计8.5万元。黄某甲将上述钱款借给安某某、黄某丁。

3、收受广西南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0万元人民币。

2011年9月,广西南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的名义出借1000万元给广西那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许某乙,许某乙将**公司的**时代广场的第二层铺面作为借款担保。2014年9月,因借款到期许某乙未还款,杨某甲将**公司股东许某乙、陶某某以及**公司起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杨某甲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主办。2015年4、5月,杨某甲、梁某甲在百色川惠大酒店找到黄某甲,请求黄某甲支持其上诉请求。并于当日送给黄某甲5万元现金。2015年7月2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那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感谢黄某甲的帮助,2015年7月30日,杨某甲、梁某甲在百色川惠大酒店停车场,再次送给黄某甲5万元现金。黄某甲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黄某乙,余下8万元借给安某某、黄某丁。

4、收受周某甲4万元人民币

2016年,周某甲与田阳县**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田阳**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周某甲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田阳**公司及第三人胡某某也不服,三方均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此外,周某甲儿子周某乙与李某某、江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也是黄某甲承办。为请求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及其儿子周某乙的判决,2017年底的一天,周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鼎盛金街的一家餐馆送给黄某甲2万元现金,请求黄某甲支持其上诉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12月12日对上述两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为感谢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及其儿子周某乙的判决,并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黄某甲的关照,2018年底的一天中午,周某甲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又送给黄某甲2万元现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收受江某某3万元人民币

江某某和陈某甲、郭某甲、郑某某、陈某乙之间对合伙的利润分配产生纠纷。2018年上半年,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郑某某等4人将江某某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为请求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2019年1月和9月,江某某先后2次分别在百色市鑫辉海鲜农贸市场的一家海鲜酒楼包厢、市园林所大院大门送给黄某甲共计3万元。黄某甲将其中的0.75万元存入其农行卡,余下的2.2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6、收受郭某乙2万元人民币

2015年,郭某乙与韦某甲、甘某某在靖西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期间产生纠纷,郭某乙起诉到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支持郭某乙的诉讼请求。郭某乙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2016年10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韦某甲等人支付转让费及利息给郭某乙。为感谢黄某甲的帮助,2016年12月28日,郭某乙在南宁市东葛路锦华大酒店门口送给黄某甲2万元现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7、收受邓某某1万元人民币

邓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孩抚养权归男方。2016年10月,邓某某为了争夺小孩的抚养权,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邓某某找到黄某甲,请求帮助其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在百色市农业学校路口送给黄某甲1万元观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后经黄某甲主持调解,邓某某和马某某达成协议,儿子随邓某某生活。

8、收受吴某甲1万元人民币

吴某甲与罗某某、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韦某乙偿还吴某甲借款本金100多万元及利息。罗某某、韦某乙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为与黄某甲搞好关系,希望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2013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吴某甲在百色市农业学校附近的市园林所路口送给黄某甲l万元观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3年2月5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收受唐某甲3万元人民币

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业主岑某某、黄某戊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田东人民法院判决,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系列案件中有16件由黄某甲承办。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唐某甲请求黄某甲帮忙,希望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代理方的判决,并承诺判决后给予黄某甲感谢费。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16个案件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但扣减田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为感谢黄某甲的帮助,2017年10月的一天,唐某甲在百色市城东大道百色市交警支队附近送给黄某甲3万元观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0、收受冉某某1万元人民币

2001年,乐业县**镇**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小组)与乐业县**镇**村**村民小组、**镇**村**在乐业县调处办的主持下签订了《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争议林地不属于**小组,争议林地权属由另外两方另行协商。2013年**小组起诉到乐业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份协议无效,并主张对该林地的所有权。乐业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组的诉讼请求。**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小组村民冉某某受本组全权委托,聘请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乙作为委托代理人。2014年4月15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业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小组的上诉,同时判决争议地先由乐业县人民政府确权,之后如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该裁定有利于上诉人**小组。为了感谢黄某甲的帮助,冉某某委托杨某乙在百色西高速路口的三七鸡饭店门口送给黄某甲现金l万元,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1、收受黄某己1万元人民币

2017年,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己受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2018年3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有利于黄某己代理的谢某某一方。为感谢黄某甲的帮助,2018年4月的一天,黄某己在百色市体育中心大门附近,送给黄某甲1万元现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2、收受杨某丙0.5万元人民币

2012年,杨某丙等七人与杨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丁支付杨某丙等七人共计70余万元。杨某丁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经调解,由杨某丁支付杨某丙等七人每人8.5万元总计59.5万。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丙等人为感谢黄某甲作出的调解有利于己方,杨某丙委托其代理的律师梁某乙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旧址)门口送给黄某甲0.5万元,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13、收受吴某乙0.5万元人民币

2015年,唐某乙与吴某乙、黄某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吴某乙、黄某庚共同偿还唐某乙借款本金和利息。吴某乙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承办。2015年5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吴某乙不承担其妻子黄某庚的个人债务。2015年5月或6月的一天,为感谢黄某甲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吴某乙委托其代理律师梁某乙在百色市恒基广场停车场送给黄某甲0.5万元现金,黄某甲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二、行贿罪

2015年至2016年,黄某甲接受诉讼案件当事人请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计4万元。具体如下:

1、2011年9月,广西南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的名义出借1000万元给广西那坡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许某乙,许某乙将**公司的**时代广场的第二层铺面作为借款担保。2014年9月,因借款到期许某乙未还款,杨某甲将**公司股东许某乙、陶某某以及**公司起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杨某甲遂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某甲主办。2015年4、5月,杨某甲、梁某甲在百色川惠大酒店找到黄某甲,请求黄某甲支持其上诉请求。并于当日送给黄某甲5万元现金。次日,黄某甲将该案案件材料交给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某乙,请其帮忙把关,并称该案是其朋友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合议后不久的一天,黄某甲得知黄某乙支持合议庭意见后,将杨某甲、梁某甲送给的5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黄某乙。2015年7月2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撤销那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2、2011年,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广西百色**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生活区拆建回建及危房改造项目部分工程,由**公司百色分公司承建。**公司百色分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施工老板林某某。林某某在施工工程中向百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钢材,并拖欠**公司钢材款约180万元。2015年,**公司以拖欠钢材款为由起诉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1月,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支付**公司钢材款。**公司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9月的一天中午,**公司百色分公司负责人邱某甲找到黄某甲,请求黄某甲帮忙疏通关系,帮助其胜诉,黄某甲同意。后黄某甲将邱某甲上诉案件材料交给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某乙把关,并称是自家兄弟的上诉案件,请求黄某乙帮忙。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邱某甲在黄某甲家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黄某甲10万元现金。次日,黄某甲在黄某乙办公室,将邱某甲送给的10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黄某乙。2016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对林某某欠**公司钢材款负连带责任,该判决有利于**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因严重违法被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向监察委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行贿罪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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