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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受贿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64********,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紫金县**局局长,住紫金县**镇**小区*栋**房。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紫金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紫金县**建材有限公司(紫金县**砖厂)股东贺某某提供便利,通过龚某甲非法收受贺某某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紫金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紫金县**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承建人黄某乙提供便利,非法收受黄某乙的好处费两笔共现金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资料、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施工合同、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龚某甲、贺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赖某某、黄某乙、龚某乙、许某某、黄某丙、白某某、李某某、曾某甲、谢某某、曾某乙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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