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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受贿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三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8********,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台州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指定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1997年9月至2000年12月任台州市**区**;2000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台州市**区**;2007年1月至2017年2月任台州市**区**;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任保留**干部。被告人黄某甲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92.86万元(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掌在担任台州市**区**以来,多次在**公司开发**项目时,在土地征用、土地出让等方面予以帮助。2011年,被告人黄某甲以其妻子周某某、女儿黄某乙的名义向**公司购买了排屋。按照**公司销售政策,购买排屋还需购买绑定的车位,2014年**公司股东蒋某某、李某某、黄某丙经商量决定,为了感谢黄某甲对**公司的帮助,并为求得黄某甲以后的继续关照,由黄某丙出面将小区的三个人防车位送给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予以收受。2018年4、5月份,蒋某某被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黄某甲害怕事情败露,将56.8万元车位费支付给**公司。

2、2016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卢某某的请托,帮助卢某某成功当选台州市**区**代表。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将两套排屋高于市场价以1412万元的价格卖给卢某某。卢某某为感谢黄某甲的帮忙,明知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而予以购买。经估价,涉案房产在交易时的价值为1064.42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以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卢某某贿赂347.58万元。

3、1999年前后,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区**期间,多次在**集团进入政府扶植名单以及工业用地等方面给予关照。2013年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位于椒江小区的房屋高于市场价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集团董事长王某甲。王某甲为感谢黄某甲的帮忙,明知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而予以购买。经估价,涉案房产在交易时的价值为205.72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以高价卖房的形式收受王某甲贿赂74.28万元。

4、2011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杨某甲的请托,帮助其朋友陈某某成功当选台州市**代表。2013年,黄某甲接受杨某甲的请托,替杨某甲的叔叔杨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向台州市黄岩区**院**长王某乙请求关照。杨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黄某甲的帮忙,于2018年年初在黄某甲居住小区地下车库贿送给黄某甲10万元,被告人黄某甲予以收受。

5、2012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朱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成功当选台州市**区**常委。当选后,朱某某和其妻子沈某某商量后决定感谢黄某甲,由沈某某出面将一箱12瓶两斤装的茅台酒送给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予以收受后委托他人出售变现。经估价,涉案白酒总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2019年10月10日,台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黄某甲从其住处带至台州市留置点。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退赃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卢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二款、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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