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我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黄某甲与其丈夫罗某甲(另案处理)在我市注册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经营电子元器件等。2015年起,黄某甲因赌博欠下高额外债,无力偿还。为筹集赌资及偿还赌债,黄某甲及罗某甲预谋以****公司名义虚构有大量电子元器件采购订单,向被害人谎称因资金有限,可共同出资采购并许诺给予较高回报,欺骗被害人出资参与采购。此外,黄某甲及罗某甲还以先货后款,采购货物后不支付货款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后将货物低价转卖。另查,黄某甲、罗某甲在背负高额赌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还以各种理由名目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并拒不归还。2016年11月,黄某甲、罗某甲断绝与多名被害人的联系并逃匿。经统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0263041.4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11月,黄某甲、罗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和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甲出资款及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557445元。
2. 2016年7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4590元,还借其信用卡刷卡消费24990元。
3. 2016年9月至10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廖某甲人民币152450元。
4. 2016年10月至11月,黄某甲以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廖某乙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346167元。
5. 2016年8月至9月,黄某甲以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乙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226844元。
6. 2016年8月至10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黄某丙人民币404330元。
7. 2016年8月至10月,黄某甲以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丙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182391元。
8. 2016年6月至7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黄某丁人民币236700元,还陆续向其借款150000元。
9. 2016年10月至11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和代为保管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蔡某某出资款及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70000元。
10. 2016年8月至10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和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出资款及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230960元。
11. 2016年10月,黄某甲以出资合作经营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罗某乙出资款人民币200000元。
12. 2016年10月,黄某甲以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某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49400元。
13. 2016年8月,黄某甲、罗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0000元。
14. 2016年8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122842元。
15. 2016年10月,黄某甲以借款用于经营和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甲钱款及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206090元。
16. 2016年9月至10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200000元。
17. 2016年10月,黄某甲、罗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和借款周转为名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8. 2014年至2016年,黄某甲、罗某甲以出资经营生意和借款周转为名诈骗官某某人民币1593424元。
19. 2016年8月,黄某甲、罗某甲以先货后款采购货物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蒋某甲电子元器件货物共计人民币136050元。
20. 2016年10月,黄某甲、罗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廖某丙人民币137950元。
21. 2016年10月至11月,黄某甲、罗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和借款周转为名诈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79750元。
22. 2016年6月,黄某甲以共同出资采购货物为名诈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75300元。
23. 2014年10月,黄某甲、罗某甲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诈骗黄某戊、杨某乙夫妇人民币50000元。后黄某甲、罗某甲再次以有大笔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欺骗黄某戊、杨某乙夫妇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黄某甲、罗某甲在获得两笔200万元、260万元银行贷款后,仅按月还款了几个月后就拒不偿还贷款,致使黄某戊、杨某乙承担担保责任,分别向银行归还了人民币1994620.3元、2400748.11元。
24. 2015年1月,黄某甲以借款周转为名诈骗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户籍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黄某乙、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乙、黄某丙、陈某丙、黄某丁、蔡某某、胡某某、罗某乙、朱某某、郑某某、陈某丁、林某甲、陈某戊、张某某、官某某、蒋某乙、蒋某甲、廖某丙、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妍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