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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合同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不再担任**快递佛山市南海区**营业部(下称**快递)投递员。但是,黄某甲隐瞒该情况,以帮他人收发快递为由,让他人向其预付快递费。黄某甲收了被害人方某甲快递费84000元、方某乙快递费9476元、吴某某快递费8400元,接收其少量快递件,到**快递办理了寄递。后黄某甲将方某甲剩余快递费60000元、方某乙剩余快递费7833元、吴某某剩余快递费7790.4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消费等,没有继续接收方某甲、方某乙、吴某某的快递件帮忙寄送快递。得手后,黄某甲采用停用手机、微信的方法,中断与方某甲、方某乙、吴某某的联系。2020年7月15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抓获黄某甲。案发后,黄某甲家属代为赔偿方某甲60000元、方某乙8000元、吴某某8000元,取得方某甲、方某乙、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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