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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8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数额巨大,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我院将本案交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4日再次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4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始,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群向他人谎称自己系深圳市**实业**,并虚构其公司可以9.1折的价格对外出售中石化加油卡,致多名微信群成员向其购买折扣加油卡。在收到被害人购卡款后,黄某甲为能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其在深圳、惠州等地加油站以原价购买大量加油卡提供给被害人,同时谎称有人以9.8折的价格收购,可为被害人高价出售加油卡赚取差价。黄某甲通过以先履行小额或部分承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直至2017年8月初,其在收取被害人购卡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加油卡或支付代售款并于同年8月中旬逃匿。经审计,黄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某658000元人民币,邹某某3258590元人民币,叶某某141000元人民币,杨某某282000元人民币,张某某752000元人民币,合计509159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冻结其个人资金共61266.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蓝某某、廉某某、陈某某、黄某乙、龙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现场勘验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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