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7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省杭州市**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营运工作。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卢某某介绍认识沭阳**通信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某,并以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沭阳**通信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沭阳**通信有限公司购买华为P30(8+128G)手机100部,单价共计价款37400元。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至9月7日共计收到上述100部手机,并均在收货当日低价将手机全部销售,销售款共计328410元,将其中74800元用于支付给张某某手机货款,余款用于公司经营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飞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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