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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分宜县**乡**村**村小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依法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依法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分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失火罪,于20203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依法讯问被告人,次日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在**乡加油站对面经营了一沙场,为将沙场的地面整平,在没能请到挖机司机情况下,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0日12点41分的时候,骑电动车来到沙场,直接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沙场旁边的茅草,随即,火势蔓延开来,引发附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分宜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过火总面积8. 681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2084公顷,过火无林地面积1.4727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1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等材料;

2、证人黄某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8.6811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7.2084公顷,过火无林地面积1.4727公顷),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兵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902****;

2.​ 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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