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旁。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黄某乙、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等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被害人因本案山林被烧。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寻乌县**镇**村**小组“**”山场,准备将4头吃草的牛栓在“**”荒田的茅草丛中过夜,因之前系在荒田一棵松树上的绳子打了死结解不开,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了栓牛的绳子,不慎引发火情,由于火势蔓延,致使寻乌县**镇**村“**”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2.9亩,合4.8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4431.09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林权证复印件、谅解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3.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丁、彭某甲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卫东
检察官助理 徐燕霞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手机号码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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