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仁化县人,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招摇撞骗于2017年3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20年11月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本案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行至仁化县**镇**村**组“**庙”山场山脚处一废弃渔塘边,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干草点燃,烤火取暖。在燃烧的干草还有火星和冒烟的情况下,黄某甲便离开现场。几分钟之后,黄某甲看见其点燃干草烤火取暖的位置引发山火,但其没有救火而直接回家,导致“**庙”山场、“**坪”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被火烧林地总面积为77.7亩,过火林地为疏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立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仁化县人民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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