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独自一个人带上一把柴刀,步行十几分钟到达寿宁县**乡**村**山场下方其耕种的“凹门”荒田处,准备将荒田整理出来种茶树。被告人黄某甲将之前清理的干草堆放在荒田中央,用打火机点燃干草,燃烧干草的火星被风吹到上方山场,引起寿宁县**乡**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寿宁县**乡**村**山场过火林地面积106亩,受害有林地面积67亩,经济损失23688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寿宁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提取的林权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寿宁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67亩,经济损失236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进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寿宁县**乡**村**巷**号;
2.侦查卷1册及其他证据2份、寿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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