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北流市**镇**村**组**山场其自留山内炼山烧火,在燃烧桉树杂枝叶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导致该山场及北流市**镇**村**组**山场被烧毁。经玉林市沣城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17.27公顷,其中受害有林面积10.27公顷。受害树种有尾叶桉、马尾松、杂木共计12015株,受害林木蓄积量共278立方米。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北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黄某甲辨认现场笔录等;4.鉴定意见:玉林市沣城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森林火灾面积的认定;5.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丕
检察官助理何兰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一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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