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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下午14时,被告人黄某甲在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山场清理自家柿子地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柿子叶,因风力太大,引发了**山场的森林火灾。经聘请恭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17.85亩(约7.86公顷), 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损失树种为马尾松。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经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刑事照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117.85亩(约7.8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咨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作案工具打火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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