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住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分社。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自称从八十年代起就跟随父亲黄某丙(已亡故)来到了武平县炼山造林。被告人从小对外一直使用“黄某乙”的姓名。2005年11月份,被告人向武平县十方镇**村的肖某某承包了该村“***”采伐迹地山场炼山造林工作。同月13日,肖某某委托何某某与被告人签订了清山、炼山、造林合同,规定跑火、炼错界址由被告人负责。被告人在合同乙方一栏签上“黄某乙”。被告人组织他人清山完后,同年12月26日,肖某某办理了野外用火许可证,炼山时间为无风条件下的2005年12月27日3点至10点。当天下午,被告人组织了工班工人及朋友共约二十人准备在当晚进行点火炼山。傍晚,武平县林业局十方林业工作站站长朱某某打电话告知肖某某因起风不能用火,要用火等通知。肖某某随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因起风不能进山用火。被告人未听劝,晚饭后即带领工人和朋友前往“***”采伐迹地山场,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在山腰处点燃了三处火堆。因当晚风势大,三处火堆很快就合并形成一个火球。火球在大风的作用下,吹起并飞过已经劈杂清理的防火路,吹向未经过劈杂清理的山岽方向并引燃了周边山场的杂草、林木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武平县十方镇**村、**村以及肖某某的山场被烧毁共150亩。随后,被告人组织在场人员进行扑火。因火势太大难以扑灭,被告人打电话告知肖某某失火一事,后逃离失火山场隐匿在对面山场观察火势发展情况。不久,被告人看到肖某某以及森林公安、扑火人员等到了案发山场参与扑火,但火势仍凶猛,其预判山场过火面积可能要达到100多亩,自己要负刑事责任,便离开山场逃往广东、莆田等地,后在莆田市区打工。之后,被告人开始一直使用黄某甲的姓名。次年及之后被告人听闻武平县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先后来到其住所地和户籍地找他,坚持不回家,继续在外逃匿。2006年春,失火山场已由林地或林木所有权人补植复绿。
经现场勘验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山场点火炼山跑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烧毁林木蓄积311.4立方米。起火原因为炼山燃烧劈山杂堆跑火导致森林火灾。
2005年12月27日,朱某某报案至武平县公安局,该局于2006年1月13日立案侦查。直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才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森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武平县林业局十方林业工作站和肖某某支付了扑火队员工资。武平县十方镇**村委会、**村委会以及肖某某均表示不需要被告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合同、林权证复印件、气象证明、武平县村级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扑火人员账单、扑火人员名单、福建省野外用火审批表、证明、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黄某戊、彭某某、冯某某、黄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森林安全,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逃离火灾现场,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另建议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须接受河段管护、补植复绿等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群英
2020年11月12日
书记员:吕丽秀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分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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