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汉族,中专毕业,郑州市郑东新区**镇**市场营业员,住中牟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20年2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之女曹某甲长期在武汉市工作生活。2020年1月19日,曹某甲乘坐G94次高铁从武汉市返回中牟县**街办事处**小区的家中,与其母亲被告人黄某甲和其弟弟曹某乙共同居住生活。自1月22日起,曹某甲、曹某乙和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曹某甲隐瞒其武汉居住史自行到中牟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服药治疗后症状消失,曹某乙在家中自行服药后症状消失,被告人黄某甲因病情持续加重于2月2日前往**小区南门值班室,告知疫情防控值班人员其女儿曹某甲系武汉返回人员及其全家先后生病发烧的情况。2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和曹某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政府防疫部门关于武汉返乡人员的规定,在曹某甲从武汉返回后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上报,并在曹某甲、曹某乙及其本人先后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时,仍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在就诊时故意隐瞒其与武汉返回人员的接触史。最终导致**小区**号居民楼和**号居民楼被全面封闭,楼上200名居民被居家隔离14天,另有其他多人因与其有接触而被居家隔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曹某甲、曹某乙、陶某某、穆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田某某、李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李某乙、韩某某、毛某某、王某甲、李某丙、王某乙、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虹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海江
检察官助理 黄棉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中牟县**街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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