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5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深夜时分,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屋内饮酒后大声喧哗,影响附近群众休息,群众于当日23时许致电110报警。盐步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对黄某甲进行劝阻。期间,黄某甲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大声辱骂、用手指指划执法人员,并用右手指击中处警民警胡某某头部左额角,致其左眉弓0.2cm擦伤。后被告人黄某甲被现场处警人员合力制服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文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