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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7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平吉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某某乙广平村委那新村新球场附近那新村40号黄某甲家中的赌博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涉嫌打麻将赌博人员9名及用于赌博的麻将机两部等赌博工具。当民警表明身份后依法传唤涉赌人员及扣押收缴涉赌麻将机等赌博工具时,黄某甲明知是民警正常执法, 为了阻止民警收缴赌博用的工具麻将牌,就上前多次抢夺民警正在扣押当中的麻将牌,民警多次告知黄某甲麻将牌是赌博的工具,必须依法扣押收缴,但黄某甲拒不听劝阻,继续阻拦民警扣押麻将牌,民警对黄某甲控制过程中,黄某甲用嘴将执法民警愈鹏的左手手背咬伤,并用脚端踢民警苏某某腹部右下侧,用脚踢打辅警黄某乙的腿部、指甲划伤黄某乙左手大拇指关节表皮,随后黄某甲被民警控制并带回平吉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毒肺炎防控期间,民警在其家中依法查扣聚众赌博的工具时,暴力阻拦民警执法,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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