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1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盘古山镇长龙村雷公坝29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由于到案时不如实供述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于2020年5月25日被停止计算拘留期限,于2020年6月4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查清真实身份并重新计算拘留期限;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惠州市惠城区**酒店大厅开房登记入住,因无法出示身份证原件,**酒店不让其登记,黄某甲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到场处置,报警过程中有辱骂民警的行为。5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黄某乙带领辅警陈某某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黄某甲醉酒,要求传唤黄某甲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黄某甲不予配合且上前将辅警陈某某大腿咬伤,经鉴定,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获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