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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9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23许,被告人黄某甲与丈夫陈某某在**镇**路**号店面发生纠纷,陈某某报警,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接警后,民警金某某带协警赵某某前往现场处警。民警金某某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因情绪激动到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民警金某某立即上前控制被告人黄某甲,并让赵某某将水果刀夺下,赵某某在上前夺刀时被被告人黄某甲用嘴咬伤右手食指。后民警金某某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被告人黄某甲拒不配合,强烈反抗传唤,并再次用嘴咬伤对其实施强制传唤的赵某某左手腕部。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门诊病历、接处警单、人民警察证、协警证明、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刑事卷宗2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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