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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郑某某、汤某某二人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郑某某、汤某某二人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郑某某、汤某某二人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汤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三台;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汤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共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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