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路**村**巷**号,现住址恩平市恩城**路**宿舍**栋**号。2020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由甄某某出资1500元,黄某甲出资500元,并由黄某甲通过黄某乙租赁恩平**小镇**湾**号别墅。当晚23时至次日凌晨2时期间,黄某甲与甄某某在上述别墅内容留谭某某、郑某某、梁某某吸食由甄某某提供的毒品“K粉”。同年4月22日开始,公安机关先后将上述人员抓获。经鉴定,黄某甲毛发中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郑某某毛发中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甄某某毛发中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梁某某毛发中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谭某某毛发中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的检测结果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甄某某、谭某某、郑某某、梁某某、黄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陈铭铭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恩平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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