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在其租住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的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内容留黄某乙、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内容留黄某乙、黄某丙、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内容留苏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13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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