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4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从博罗县横河镇开车接吸毒人员王某甲到惠州市惠城区后,由王某甲出资一千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购买了毒品“冰毒”,然后在被告人黄某甲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与王某甲两次吸食毒品“冰毒”至次日。

2、2020年4月初的一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开车接吸毒人员王某甲、黄某乙来到博罗县横河镇一处偏僻的山路上,三人在被告人黄某甲的车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从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接吸毒人员王某甲到其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小区**栋**单元**房。由王某甲提供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甲与王某甲一起在被告人黄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吸毒工具一批);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4.辩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8.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前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