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自己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搭着吸毒人员冯某某一起到阳江市江城区买到毒品K粉后,两人驾车回到阳春找到吸毒人员严某某,随后三人一起在黄某甲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上用人民币卷成纸筒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回来的毒品K粉。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自己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搭着吸毒人员冯某某、严某某一起去到阳春市朝阳路玉湖沙煲粥店门口停好车后,随后三人一起在黄某甲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一小袋用无色透明密封袋装好的毒品k粉。
3、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自己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搭着吸毒人员冯某某、严某某一起去到阳江江城区三汇酒店附近购买到毒品k粉后,随后三人一起在黄某甲的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回来的毒品k粉。
4、2020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自己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搭着吸毒人员冯某某、严某某一起在阳春市城区兜风,随后在公路边停了车,三人一起在黄某甲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轿车上吸食了一包用无色透明密封袋装好的毒品k粉。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其车辆无悬挂号码牌形迹可疑被抓获,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容量他人吸毒的罪行之前交代了其容量他人吸毒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黄某甲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是因其车辆形迹可疑被抓获,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罪行前主动如实供述其容量他人吸毒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悦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活页;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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