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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路**号,因吸食毒品,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利市**镇**村其虾棚内与吸毒人员万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利市**镇**村其虾棚内与吸毒人员万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利市**镇**村其虾棚内与吸毒人员万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利市**镇**村其虾棚内与吸毒人员万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利市**宾馆开**号房后,在房内与吸毒人员万某某、黄某乙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监利市**镇**村**内与吸毒人员万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监利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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