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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州市**区**路**号**座**单元。198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劳教2年;1995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劳教3年;1998年9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连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系连江县**镇**大酒店实际老板,其在该酒店围墙内建有一后栋民房,该民房一楼建有一暗门通往地下一层。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因本案已判决)事前经商议,在该后栋民房地下一层装修一专门用于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KTV包厢(俗称“嗨包”)。陈某甲负责地下“嗨包”日常管理,被告人黄某甲指派**大酒店经理杨某甲、廖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协助陈某甲共同管理该地下“嗨包”,并雇请张某某、郭某某、杨某乙(均已判决)等人负责看监控视频、维持秩序、包厢服务、收取包厢费等。该地下“嗨包”于2019年农历正月初开始营业,至被查获止,共容留多批次多人在该包厢吸毒玩乐。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获利338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连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连江县**镇**大酒店后栋民房地下“嗨包”内当场查获黄某乙、林某甲、张某某(均已判决)等共计21人及查扣到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经尿液检测,郑某某、何某某等11人呈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阳性,范某某、陈某乙等5人呈氯胺酮阳性,陆某某呈吗啡阳性。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退出非法获利33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提取笔录、专项审计报告、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暂扣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舒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陈某丙、徐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同案陈某甲、杨某甲、廖某某、杨某乙、张某某、陈某丁、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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