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领航路航越酒店8631房间内,容留何某某、杜某某、黄某乙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民警当场查获吸毒工具、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8克)。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航越酒店开房票据、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杜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 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航越酒店监控视频;

7.电子版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张 航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联系电话1816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