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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14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东莞市道**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一辆号牌为粤S1N****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与吸毒人员黄某乙、刘某某约好合资购买毒品吸食。随后黄某甲驾驶号牌为粤S1N****小轿车到本市虎门镇大宁小学门口路段向微信号“先谋生.再谋爱”的人(另案处理)购买冰毒,成功后便驾驶该车搭载黄某乙、刘某某去到本市清溪镇杰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附近路段。后三人在该车上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吸毒人员黄某乙约好合资购买毒品吸食,并由黄某乙联系贩毒人员(另案处理)。随后黄某甲驾驶号牌为粤S1N****小轿车到本市长安镇厦岗村福海酒店附近路段找贩毒人员拿取冰毒,成功后便驾驶该车搭载黄某乙去到本市清溪镇杰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附近路段。后二人在该车上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吸毒人员黄某乙约好合资购买毒品吸食,并由黄某乙联系贩毒人员(另案处理)。随后黄某甲驾驶号牌为粤S1N****小轿车到本市长安镇厦岗村福海酒店附近路段找贩毒人员拿取冰毒,成功后便驾驶该车去到本市清溪镇杰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接上黄某乙。后二人在该车上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2日20时,被告人黄某甲和吸毒人员黄某乙约好合资购买毒品吸食,并由黄某乙联系贩毒人员。随后黄某甲驾驶号牌为粤S1N****小轿车去到本市长安镇厦岗村福海酒店附近路段等候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查笔录, 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工具,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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