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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6********,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街道**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黄某甲4次容留他人在**号**内吸食毒品“K 粉”。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13日16时,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广西浦北县**路段容留黄某乙、宁某某在小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

2. 2020年10月13日20时,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广西浦北县**路段容留黄某乙、宁某某在小汽车车内吸食毒品“K粉”。

3.2020年10月13日22时,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广西浦北县**路段容留黄某乙、宁某某、宁浩在小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

4.2020年10月14日3时,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广西浦北县**街道**附近容留黄某乙、宁某某在小汽车内吸食毒品“K粉”。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吸毒工具人民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世团

检察官助理曹淑燕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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